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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同法讲义
主讲人: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 梁慧星 研究员
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 韩世远 博士
(1999年5月25日、26日)
(梁慧星教授:)
同志们,现在开始讲课。我先介绍怎么讲。这个课按照高院的安排是两天
时间,着重讲合同法的总则部分。因为总则部分在一部法律当中是最重要的,
全面地了解了总则部分,对我们去了解分则是至关重要,并且了解了总则我们
再去学分则也就容易了。还有一个理由呢,就是分则部分它比较具体,有些非
常技术化,在这里讲也有困难,讲起来比较枯燥,从学者的角度来说呢,也不
见得讲得那么好。所以,着重是讲总则。由我和另外一位同志两个人来讲,我
讲今天。这个另外一位同志,叫韩世远,是我带的博士,他已经毕业两年,取
得博士学位已经两年,在我所在的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从事民法研究。他是研究
合同法的,因此对这个法律比较了解,在这个法律的某些部分,是委托他起草
的最初的草案。他明天讲,我今天讲。这个课是这样,同志们手上有一个释义,
我基本上按照这个条文来讲。如果是新的条文、虽然是旧的但在这次立法过程
中作了重要的修改,我就详细讲。如果这个条文基本上是原来的,原封未动,
这样的条文我就不讲。当然有一些内容不适宜于讲的,也会省略。同志们的书
上讲到了有关于立法的过程、立法理由和立法指导思想,在那个书上都有介绍,
我在这里不专门地讲。我在讲条文的时候,有的时候顺带要讲到立法的理由和
立法指导思想。